关于印发《临江市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安委字〔2025〕10号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矿山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及《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白山安委〔2023〕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属地包保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临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临江市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白山安委〔2023〕13号)要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有力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效管控风险,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工作目标
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建立以市政府领导、应急局领导、乡镇(街)领导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第一责任人的矿山安全包保体系,推动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坚持明责知责、履职尽责,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将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的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严防漏管失控。
二、包保责任范围
临江市辖区内(在册)正常生产、建设、停产、停建的地下矿山及未闭库销号的尾矿库。包保责任安排表见附件1。
三、落实包保责任
(一)县级领导包保责任
1.包保领导每季度至少1次对包保矿山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或线上巡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从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作业。
2.督促全市各乡镇(街)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解决矿山安全属地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停用矿山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注销退出工作。
(二)应急管理局领导包保责任
1.加强对本单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辖区内矿山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配合市政府开展好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2.在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落实监管部门领导联系包保责任,强化监管执法和指导服务,逐矿明确联系包保人员,监管部门要明确到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监管科室负责人,按照监管计划对包保矿山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对监管难度大的矿山原则上领导干部联系包保,确保人矿对号、责任到人。
(三)乡镇(街)领导包保责任
1.加强对本乡镇(街)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合理制定检查计划,不定期对辖区内生产建设矿山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定期检查联系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状况。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好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2.加强对所在乡镇(街)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联系协调,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巡查检查工作,发现私自生产建设、非法盗采等情况及时上报临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四)企业领导包保责任
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主要负责人是矿山包保第一责任人。
1.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到岗履职,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2.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时间不少于5天,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形成检查记录。
3.推进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正常运行,开展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技术管理,配齐“五职矿长”、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等相关人员,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把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5.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6.严格控制矿山生产规模,严格按照经监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生产,严禁“以采代建”,严禁超设计能力开采。
四、包保巡查检查内容
(一)矿山巡查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生产建设矿山企业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建设施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职工上岗前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是否合格,并形成培训记录;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是否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否交纳安责险;采掘工程是否及时测量并填绘上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是否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62号令)的要求;是否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是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是否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形成普查治理报告。
2.重点检查生产建设矿山企业通风设施、电器设备、防排水设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采掘安全等方面;主扇是否正常运转,井下通风构筑物是否安装合理,且完好;是否使用淘汰和禁用的机电设备、设施和工艺,电气设备“三大保护”是否可靠;排水设备安装数量是否足够、完好且运行正常,两趟排水管是否畅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到位,系统运行是否可靠;采场是否有两个能行人安全出口,出口是否加强支护,采场支护、矿柱留设、顶板管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空顶作业等。
3.重点检查停产停建矿山企业矿洞封堵情况,洞口是否封堵到位,是否还有未封堵的洞口,是否有重新打开洞口非法偷挖盗采的迹象;检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停产停建有排水任务的非煤地下矿山,井口是否设置栅栏,排水作业时是否是两人同进同出,并携带自救器和多种气体检测仪,抽水井属于独头下山的,是否安装局部通风机送风,作业前是否通风1小时以上,是否进行巡查并如实记录;有人值班值守的停产停建矿山留守人员是否有两名以上,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明确安全巡查责任,是否有值班值守巡查记录。
(二)尾矿库巡查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尾矿库排洪系统运行情况,对排洪系统存在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洪不畅等隐患,排洪构筑物结构尺寸、入水口高程及建筑材料与设计不符,不能满足防洪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
2.重点检查尾矿坝稳定情况,对尾矿坝存在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重点检查尾矿库生产运行情况,对尾矿库安全超高、调洪库容、干滩长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
3.重点检查是否严格落实在用尾矿库汛期前一律降低库内水位;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以及停产、停用、回采的尾矿库一律将库内存水排尽;降雨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内一律禁止向库内排放尾矿;出现险情后要求企业法人到位、企业管理人员到位、包库领导到位、监管人员到位、防汛物资到位,果断组织疏散撤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包保责任人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厘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夯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开展动态管理,确保措施有落实,推进有力度,联系包保有实效。
(二)联合协作,完善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在包保联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涉及到需要部门之间联合协作的,要及时报告临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三)强化纪律,务求实效。为切实解决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防止走过场和搞形式,全力推动矿山企业安全发展;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要求。
(四)加强信息公告,主动接受监督。包保责任人工作岗位调整的由继任者继续履行包保责任,交接人需做好包保任务相关交接工作,同时报告市安委办进行备案,防止挂空挡和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附件:临江市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监管部门包保责任人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