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发〔2023〕3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加强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按照《白山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白山民发〔2023〕10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保障能力,提升民生保障质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真正做到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推动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高质量发展。
二、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设置管理
全市70个行政村、22个社区均设立一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兼职)。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社会救助协理员职责及考核标准,监督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选定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并定期对社会救助协理员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村(社区)负责选任本辖区的社会救助协理员,并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三、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职责
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主要是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各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
1.协助做好宣传党的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政策,推动党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精准落实,让广大困难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2.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增减变化、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变动的精准核实,协助社会救助对象中困难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定期报告,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情况报送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3.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救助对象的日常服务,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开展入户走访。
4.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公开等工作。
5.协助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签订和分散供养对象的定期探访、监督考核及集中供养需求申报等工作。
6.协助帮助群众向乡镇(街道)提出各类救助申请,主动发现有需要帮扶的困难群众,做好日常服务工作。
7.协助做好低收入人口摸排、信息录入工作。
8.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做到快速核查、及时救助。
9.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救助对象台账管理工作。
10.协助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四、社会救助协理员选任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和乐于奉献的精神。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
3.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务要求,能够胜任村、社区内社会救助各项工作。
4.原则上应从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管理员等工作人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
5.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6.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选任:
(1)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审计,尚未终结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3)有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民政部门规定不得选任的人员。
五、社会救助协理员选任程序
社会救助协理员由村、(社区)按照选任条件进行选任,并通过正式文件格式推荐上报乡镇(街道),经乡镇(街道)审定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社会救助协理员考核与解聘
1.市民政局根据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职责,制定考核标准,乡镇(街道)按年度开展社会救助协理员考核工作,考评为称职以上的可继续聘用,考评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评确定为不称职: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2)测评满意率低于80%的;
(3)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5)有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
3.有履职尽责不力的,由乡镇(街道)对协理员人选及时做出变更,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按程序给予解聘。
七、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待遇
村(社区)要为社会救助协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根据我市实际,考虑到村和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有所不同,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为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发放工作补贴1200元。
八、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动社会协助协理员制度落实落细,打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最后一公里”,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强化能力建设。全面加强社会救助协理员思想政治、理想信念教育,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领悟力、判断力、执行力,确保执行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重大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过场。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培训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3.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对社会救助协理员每月上报的低保、特困供养等动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市民政局加强监督,对于瞒报、漏报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
4.强化人员备案。各乡镇(街道)要按照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积极开展人员选任工作,并于9月15日前将《临江市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备案表》经主管理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送民政局进行备案,之后如有人员变动,及时更新报备。
临江市民政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