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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1、规模标准: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只和2000只以上2\场址选择: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铁路、公路、城镇、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居民区上风向20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1000米以上,远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配套设施: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区明显分离4、环保设施:具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环保处理设施,保证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5、防疫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兽医室、隔离观察舍、消毒池、消毒室、畜禽污染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6、饲养管理:畜禽饮水符合国家饮水标准,不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等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执行清洁安全生产7、档案管理:建立养殖档案,记录养殖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批号、适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8承诺时限:3个工作9收费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