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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省里规定的基础标准。 

  对于在部队立过功的在乡复员军人,其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