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十条 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