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临江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六道沟镇 >> 履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章第5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第四条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均可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免费领取老年人优待证。

  1-1.《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二条: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依照本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优待。

  2-1.3-1《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五条: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均可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免费领取老年人优待证。

 4-1.《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五条:老年人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统一样式,印制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

  5-1.《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优待老年人的管理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