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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

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五、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高龄生活津贴要按照个人申报、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公示,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定的程序进行。审批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 一、发放范围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 四、资金负担 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享受低保待遇的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可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从省补助的低保资金中解决。

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六、 发放办法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按照《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负责百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其他年龄段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各地应普遍采用银行卡形式按季或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