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保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九条规定:“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 行)》(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八条规定:“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经办规程 3.0版》(吉社保[2018]5号)第八条 参保单位自营业执照注销、批准解散、撤销、“成建制转出”等情形发生时,在30日内到社保局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