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临江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闹枝镇 >> 履职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做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5.《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6.《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