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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核查认定(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核查认定(三)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信息数据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逐级联合上报。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工作要求:(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建立工作责任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各地的工作进展、工作落实、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通报。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