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救助管理 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市级民政部门给予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
七、保障措施(三)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利用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要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经办人员、定点医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和救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救助资金(二)资金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及时将上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医疗救助预算资金拨入专账,不得挤占挪用。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同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向支出专户预拨一定额度的医疗救助资金,保证医疗救助金及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