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发布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森工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森工街道拟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应进行审核。
第二条 街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对拟公开发布政务信息的审核,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特点,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并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部门、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审核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渠道的初步意见;
(二)街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三)街道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发布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需要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森工街道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审核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应当主动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