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吉政办明电 [2010]148号)五、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高龄生活津贴要按照个人申报、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 (乡镇)审核公示,报县 (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审批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章第5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第四条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均可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免费领取老年人优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