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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需要报废的农村水利工程,应报请原工程建设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报废,其国有设备和物资的残值有价调拨使用、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启用农村水利工程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