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临江市建国街道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临江市建国街道街道办事处各科室、各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政务数据的共享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坚持街道统一领导,各科室、各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同配合,打破数据“孤岛”,推动政务数据跨科室、跨社区、跨层级共享。
(二)依法共享: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数据共享属性,规范共享流程。
(三)安全可控:落实“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确保数据安全。
(四)需求导向:以政务服务、社会治理需求为牵引,推动数据“按需共享、精准共享”,提升数据利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领导小组职责
成立临江市建国街道政务数据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数字政府建设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各村(社区)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街道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审核政务数据目录、共享流程等重要制度;
(三)监督评估各科室、各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数据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经济发展和农业农村办(以下简称“经济办”),负责日常工作,包括受理共享申请、协调争议、督促整改等。
第五条 责任主体
(一)街道办事处:是街道政务数据共享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数据共享制度,统筹数据资源管理,推动数据共享应用。
(二)各科室:负责编制本科室政务数据目录,提供数据共享服务,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
(三)各村(社区):负责采集、更新社区层面的政务数据(如人口信息、民生诉求等),上传至街道数据平台,配合科室开展数据共享。
第六条 数据管理员制度
(一)街道设首席数据官:由分管数字政府建设的副主任担任,负责统筹街道数据共享工作,协调解决数据管理中的问题。
(二)各科室设数据管理员:由科室负责人指定,负责编制本科室数据目录,受理共享申请,反馈数据质量问题。
(三)各村(社区)设数据采集员:由社区网格员担任,负责采集、核对社区数据,及时上传至街道数据平台。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七条 目录编制责任
各科室、各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应编尽编”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务数据目录。目录内容包括:
(一)数据名称:如“人口基本信息”“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二)数据类型:基础数据(如人口、法人)、业务数据(如社保缴费记录、计生信息);
(三)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具体分类见第八条);
(四)更新频率:如“实时更新”“每月更新”“每年更新”;
第八条 共享属性分类
(一)无条件共享:指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且法律法规允许共享的数据,包括人口基本信息、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电子证照信息、地理信息等基础数据。
(二)有条件共享:指涉及企业或个人敏感信息,需经审核后方可共享的数据,包括社保缴费记录、计生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
(三)不予共享:指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共享的数据,如个人身份证号(非必要场景)、国家秘密文件等。
第九条 目录动态更新
(一)各科室、各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每年12月对本单位数据目录进行全面更新,报领导小组审核后,通过街道官网发布。
(二)若数据来源、共享属性等发生变动,各科室、各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目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共享流程
第十条 申请与受理
(一)需求单位填写《临江市建国街道办事处政务数据共享申请表》,说明以下内容:
需求单位及联系人;
数据名称、类型、用途;
共享范围(如“仅限本科室使用”“用于社区民生服务”);
共享期限(如“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十一条 审核与批准
(一)无条件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批准,通知数据提供单位提供数据。
(二)有条件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数据提供单位意见。数据提供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同意共享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如“涉及个人隐私,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
(三)不予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数据提供
(一)数据提供单位收到批准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政务数据平台(如接入区政务大数据中心)向需求单位提供数据。
(二)数据格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如《政务数据元目录》),确保数据可对接、可使用。
第十三条 反馈与纠错
(一)需求单位使用数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数据质量(如“数据准确”“存在遗漏”)。
(二)若数据存在错误,数据提供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校核纠错,并重新提供数据。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安全责任
(一)数据收集单位:负责数据源头安全,确保数据收集合法、准确,不得非法收集数据。
(二)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数据存储、传输安全,加密存储敏感数据,使用安全通道传输数据。
(三)数据使用单位:负责数据使用安全,不得超范围使用数据,不得泄露、篡改数据。
第十五条 分类分级保护
(一)基础数据(如人口、法人):采用普通加密方式,限制非授权人员访问。
(二)敏感数据(如社保、计生):采用强加密方式,设置访问权限(如仅科室负责人可查看),并记录访问日志。
(三)涉密数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管理,不得共享。
第十六条 事件处置
(一)若发生数据泄露、篡改等安全事件,数据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数据,通知数据提供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采取措施防止扩散。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评估
第十七条 考核机制
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纳入各科室、各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年度绩效考核,占比10%。考核指标包括:
(一)目录编制完整性(20分):是否按要求编制数据目录,内容是否完整;
(二)共享响应及时性(20分):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审核、提供数据;
(三)数据质量准确性(20分):数据是否准确、更新是否及时;
(四)安全措施落实情况(20分):是否落实安全责任,有无安全事件;
(五)群众满意度(20分):通过问卷、访谈等方式评估群众对数据共享服务的满意度。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一)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科室、各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数据共享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目录编制、共享流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
(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反馈改进
(一)定期向企业、群众征求对数据共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开展一次满意度调查;
(二)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调整数据目录、优化共享流程,提升数据共享服务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2025年8月2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制度由临江市建国街道政务数据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