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或其他电子材料为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严格遵守《条例》和《保密法》规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切实做到“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街道所有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在申请公开信息前,应以《条例》和《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机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三)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四)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五)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六)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七)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公开实行保密审查、领导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一)因工作需要需对外公开发布信息的,须对信息进行保密初审,并填写信息发布审批台账,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党办保密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复审。党办保密工作人员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二)通过保密复审后,将拟公开信息提交党办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凡未经审批的文字资料均不得对外发布。
(三)已审签信息由党办登记备案。
五、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在申请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七、拟发布信息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定期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党办保密工作应履行的职责:
(一)指导、监督政务新媒体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参与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复查。
(三)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复查中的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网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九、本街道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十、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十一、对涉密信息确需对外发布、上网的,应采取解密或者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发布。
十三、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发布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本制度由街道党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