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办事处的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吉政办涵(2011) 19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和其他性资金,采购依据是《关于印发2012年临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
政府采购是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进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由单位领导。办公室、财会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专门履行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采购计划。
二、负责审核,上报政府采购相关贵料,
三、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制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办公室、财务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办公室拟定政府采购计划,报财务办公室审核汇总。
二、实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三、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申报、审核、报批、验收、结算、归档等相关工作。
四、严格遵守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可采用两种方式:
一、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数额较小的有本单位办公室自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一)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范围、数量、金额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报送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审批后数额大的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数额较小的,由财政局采购办公室批给自行采购后由办公室组织采购。
第九条 签订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办公室将变更或终止的
理由及时书面报送财务办公室。
第十条 验收与结算
(一)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按合同约定由采购部门
对所购货物进行验收,据实填报采购验收报告单,出具验收证明。
(二)供应商供货完毕,经验收合格,凭验收证明办理款项
支付并做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预算过程中,如需新增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档案, 做好政府采购文件、档案保管工作,防止遗失、泄露。
第十三条 定期通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采购业务开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采购风险,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采购内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擅自变更来购项目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