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司法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审查。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四)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三、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局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二)保密工作部门。
1.负责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3.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4.协助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
5.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即责成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
保密工作机构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主管首长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本局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五、行政复议中涉及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确定
(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
六、本制度自规定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