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临江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681MB16508815/2025-04784
分  类: 安全与应急管理 ;  公告
发文机关: 临江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1日
标      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临)应急(非煤)罚〔2025〕00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681MB16508815/2025-04784 分  类: 安全与应急管理 ; 公告
发文机关: 临江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1日
标      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临)应急(非煤)罚〔2025〕00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9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应急(非煤)罚〔2025〕004号
  被处罚单位:吉林省华林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平铁矿区项目部   

  地址:临江市大栗子街道  邮政编码:1346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6××××××××

  违法事实及证据1.矿井监测监控设备未定期进行调校。2.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未标明分站位置和供电电缆走向。3.矿井未每3个月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备份。5.矿井未每3个月对人员定位系统信息资料、数据进行备份。6.+390m中段配电室处有一个封闭墙未标明编号、封闭时间、责任人、井巷原名称。7.021号封闭墙未标明井巷原名称。8.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未标明+220m中段和+110m中段风速传感器。9.检查时+220m中段提升机司机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安全帽)。10.检查时+220m中段提升机司机未随身携带自救器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安全帽)。12.未建立、健全各级领导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13.通信系统图未标记设置在回风井中的一路通信电缆。14.未测定矿井总进风量。15.未制订“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通风系统反风应急预案”。16.+110m中段有一处长20米的独头巷道未开启局部通风机供风,未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17.+110m中段缺少1路通信电缆。20.矿井+180m中段+186m采场采用外敷药包爆破法进行井下二次破碎。21.矿井绘制的水文地质剖面图,仅有18号勘探孔区域内地表标高到+150m的资料,缺少+150m至+110m标高范围内的水文地质剖面资料,所绘制的水文地质剖面图与现场实际不符。22.+110m中段通往回风侧处有1个局部通风机金属外壳未接地。 23.+110m中段回风侧有一个风门严重变形。24.+110m中段通往+140m中段天井处未设置警示标志。25.+110m中段通往+186m采场下渣水平岔路口处,通信电缆悬挂在风水管路上。26.+220m卷扬提升机房穿墙电缆未加装金属保护套管。27.+220m卷扬提升机房配电室入口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牌。28.+220m卷扬提升机房配电室内有1根照明供电电缆未采用阻燃电缆。39.矿井未建立降水量、地表水文观测成果资料档案。40.在《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平铁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相应人员联系方式未变更。 41.+390m平硐口以里50~70m范围有10余米的电力电缆和信号电缆扭捆在一起。 42.+390m高位水仓附近有1处较大出水点,未设置涌水量观测点。 43.未制定矿井维修制度。44.+220m中段及+180m中段与暗主井交岔点无路标。45.+390m平硐人员上下乘车点车场(去往盲斜井)附近有约10米长使用的架线高度低于1.8米。     

  46.+220m中段缠绕式提升机松绳保护联锁失效(松绳后开关不能动作)。47.+220m中段缠绕式提升机(单绳滚筒直径2m)闸瓦磨损保护失效(有3处闸瓦间隙5~8mm)。48.+180m中段+186m采场工作面顶板有2处有裂隙的浮石,未及时处理。49.+180m中段+186m采场两个人行上山之间手动风门与风流方向为90夹角,不能自动关闭。50.承包单位(吉林省华林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所属的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平铁矿区项目部人员每年(2024~2025)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临)应急(非煤)现记〔2025085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临)应急(非煤)责改〔2025〕031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据五:证照及任命文件;(以下空白)     

  以上行为第1、2、3、5、8、9、10、17、45、46、47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矿安[2023]144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12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矿安[2023]144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第6、7、13、14、15、21、22、23、25、26、39、41、42、44、48、49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矿安[2023]144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第16、24、27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矿安[2023]144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第20、28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矿安[2023]144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第40条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矿安[2023]144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第50条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矿安[2023]144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拾捌万叁仟元整(¥28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到临江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领取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江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