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安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全市安全生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以及工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三)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
(四)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执行及目标完成情况;
(五)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及办事流程;
(六)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八)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九)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治情况;
(十一)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一般伤亡事故及事故救援、事故查处情况;
(十二)局及局属单位机构的设置、职能以及局领导、股室的分工情况;
(十三)局向社会公众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十五)局认为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公报、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