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工作,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江市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适用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委托、并支付费用的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验、检测、培训等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应当遵循权责明确、公开择优、注重绩效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承接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主体包括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以下简称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资质(资格)、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工作,客观、如实地反映问题,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规划、标准、规程的研究、咨询、论证服务;
(二)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状况普查、调查服务;
(三)政府组织的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辅助服务;
(四)重大公共安全问题、隐患的评估、治理服务;
(五)安全生产监管辅助服务;
(六)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辅助服务;
(七)事故调查处理辅助服务;
(八)安全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的鉴定、推广服务;
(九)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服务;
(十)其他政府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
第七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赐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随同部门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对突发性应急、政府临时安排等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胸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第九条 购买主体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复购买计划后,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事项,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第十一条 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胸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准、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应当将购买服务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突发性应急事项、政府临时安排事项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所需资金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工作;
(一)各级政府及管委会应当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相关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二)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范围进行审核;
(四)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相关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购买主体负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部门、单位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十五条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工作的绩效管理,对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组织,可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江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