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白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由局机关负有法制监督职能的科(室)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局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达到可以依法要求听证的数额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数额不定,以便及时修改)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局机关执法机构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四)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
(五)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包括:
(一)查封经营场所、设施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二)扣押许可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三)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四)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检查决定包括:
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行政检查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行政检查决定涉及多部门、多个法律关系等复杂情况的;
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检查决定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检查决定的。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由承办机构调查终结合议后,履行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并拟作出行政决定,报局机关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八条 局机关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 局机关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材料是否齐全;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局机关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显不合理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局机关法规科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业务机构。
第十一条 局机关法规科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日。
第十二条 局各业务机构收到法规科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三条 局各业务机构对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规科复核;法规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局机关主要负责人请示,或向政府法制机构咨询。
第十四条 局各业务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临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