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活动合法、及时进行,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政应诉案件准备应诉工作由法规科与相关科室共同承担。
第三条 局办公室在收到复议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或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状》(副本),并在局长作出批示后,由与该案有关的办案人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成立3—5人组成的应诉小组,可以聘请律师或法律顾问。
第四条 应诉小组或委托代理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或《行政答辩状》,报局长批准后连同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第五条 在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结案后,应诉小组应当将该案件的材料整理并交由法规科归档。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