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人员
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
为规范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为内容,以提高为人民服务水平为目的,培养和造就一支能适应政府、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强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使每位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每年都能至少接受一次单位集中或派出学习的培训,进一步优化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知识结构,增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形成高效的安全监管法治实施体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
三、培训内容
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安全评价基础知识;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救援预案;事故调查与处理以及案例讲解;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与方法等。
岗前培训。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录用要进行资格审核和资格考试,要对拟录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强化培训。对拟录用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按国家《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大纲》要求进行。新录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要本着方便和高效的原则,采取集中脱产学习的方式,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参加统一组织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后,方可聘任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
继续教育。根据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安全监管执法业务需要,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岗位专业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岗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按照《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大纲》并结合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有计划进行。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培训考核
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实现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参加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按照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培训考试规定执行。
五、证件发放
(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件
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参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收回和日常使用管理。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并考试合格后,由本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行政执法证》每3年检验一次。
六、持证上岗
全市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或者吉林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
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市安监局应在10日内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加强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市安全监管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培训制度、落实培训经费,以保障安全监管执法培训的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市安监局对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不严的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培训学习时迟到、早退或不到会、不参加的当事人应当视情节轻重做出严肃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