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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自然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为建立公开要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我局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指我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条   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法申请予以提供。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 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定除外)。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规 规定不予以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坚持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管理制度

1、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开服务的文件

  1)政府规章、各级行政机关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公开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2)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勘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2、涉及公众相关的重大事项;

1)影响公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灾情、地质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3、公共资源使用和监督

   1)矿产、土地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机关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4、局机关和人事

   1)局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公开选拔干部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等情况;

5 、行政许可

   1)自然资源管理行政许可的设定;

   2)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条件、程序、期限等;

(3)  行政许可的听证和收费依据、标准等;

   4)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监督检查结果;

   5)公开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务信息公开 事宜提出咨询。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局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第三条要求获得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包括以下内容L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六条 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我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能够确认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5、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7、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仿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8、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我局承诺同意公开的以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嘶哑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提供;

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我局向其提供法人采矿权、探矿权、土地登记、缴费等;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要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盖章;

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无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及时予以更改。我局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11、我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负责部门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依据本制度向当事人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提供信息的,需经我局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信息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终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九条 根据本制度第三条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以下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报纸、政府公报及杂志;

2、互联网上的局网站;

3、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4、局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取点、政务信息栏、电子屏幕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向公众收取费用。

第十条  局政务信息机构应负责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产生日期;编制本机关属于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地目录;政务信息负责部门应当适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并通过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便查询。

第十一条  政务 信息公开 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局成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成森任组长,副局长苑广智任副组长,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事宜;

2、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索要政务信息申请;

3、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

4、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目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局纪检、执法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履行公共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2、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

3、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部门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目录的;

4、结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5、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6、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

7、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执法监察机构或主管上级行政机关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机关有违反本制度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依法请示赔偿。

第十六条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