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卫发[2018]100号
关于印发《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卫生计生单位、机关各科室:
按市政府要求,现将《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 6月 20 日
(信息公开形式:此件予以公开)
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局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现制定我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公文标识具体要求
(一)公文标识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2.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四)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将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中: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部门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必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拟依申请公开的必须说明合理充分理由。凡是定为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文件,由办文机构连同理由一起做好登记建档备查。
(二)办文机构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但没有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部门起草的政府文件代拟稿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理由的,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四)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三)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制发部门将该公文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并将纸质文件存档。
三、强化责任意识
做好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认定工作,将“五公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的要求。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四、加强自查与监督检查
各卫生计生单位、机关各科室要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检查。对本单位、本科室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一定要认真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代拟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