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生儿落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新生儿落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生儿落地险)工作,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白山政发【2010】1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统一开展新生儿落地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市统一政策,将新生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本医疗保险。坚持属地原则,对新生儿落地险实行属地管理。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生儿落地险相结合的保障方式,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政策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二、新生儿落地险参保条件
父母至少一方是白山市户籍或一方参加白山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新生儿落地险缴费和补助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学生、学龄前儿童缴费标准一致。
(二)财政补助标准。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按照学生、学龄前儿童补助标准执行。
四、新生儿落地险医疗待遇保障
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与所在统筹地区的居民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相一致,重点保障新生儿落地后的住院和大病医疗。
(一)新生儿出生28天内办理参保手续,不设等待期,自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28天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新生儿落地险政策及待遇,从参保之日起次月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儿参保后因病住院经抢救无效或亡的,监护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以新生儿住院病历首页身份,经核查住院病历记载的监护人的身份信息后,到户籍所在统等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五、新生儿落地险服务管理
(一)参保管理。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有资质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审核新生儿参保条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到税务部门指定银行缴费,享受相应的新生儿落地医疗保险待遇。
1、母体妊娠28周以上即可提前办理“准新生儿”参保缴费,待新生儿出生办理落户手续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新生儿信息变更。
2、符合参保条件未提前办理“准新生儿”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含在统筹地区外出生),到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
(二)医疗服务管理
1、就医管理。新生儿落地参保后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即时结算;新生儿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准新生儿参保后在统筹地区外出生需住院治疗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出院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核销医疗费。
2、“三个目录管理。新生儿落地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国和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生儿落地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组织协调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生儿落地参保工作。
(二)做好经办工作。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新生儿落地险的参保及待遇享受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做好新生儿落地险政策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解释政策和措施。要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保障新生儿的医疗权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下发之前发生的新生儿医疗费用不予追溯,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