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依法打击缠访闹访等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的通知
各乡镇街、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中共白山市委政法委员会、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白山市公安局、白山市司法局、白山市信访局联合制定并发出的《关于依法打击缠访闹访等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白山政法连发(2019)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要高度重视重点部署。新中国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信访保障工作已进入重要节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通告的内容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认真抓好安排部署。
二是要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通告的张贴要做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宣传手册要发至每一名重点信访人手中,积极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
关于依法打击缠访闹访等
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打击到非接待场所上访、缠闹访、反复越级上访等违法信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对涉法涉诉事项或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的,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训诫、行政处罚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信访人在法定办理期限内越级上访的;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给予解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作出书面决定并提供法定救济途径,信访人拒不按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执意缠访、闹访的;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意缠访、闹访的。
2.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信访人拒不通过司法救济程序提出申诉,执意缠访、闹访的。
3.信访人不到指定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周边非法聚集实施静坐滞留、呼喊口号、拉挂横幅、穿状衣(孝衣)、张贴散发信访材料、焚烧物品等行为的;围堵、冲击机关的;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的;拦截车辆、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的。
4.信访人在有关会议、活动场所及周边扰乱社会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的;将年老、幼小、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6.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到信访接待场所和其它公共场所的;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7.组织、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诱骗、峻使他人参与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的。
8.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9.在信访过程中,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10.五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扰乱公共秩序的。
1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12.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等通讯群组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编造、散布信访虚假信息的;为他人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违法信访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的。
13.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14.以信访为名,实施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1.执意去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2.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去省进京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3.反复越级上访、长期滞留上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幕后操纵、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采取跳楼、跳河、攀爬物体、自焚等自伤、自残、自杀方式表达诉求的。
5.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事项反复去省进京上访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