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7号)精神,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一2020年》(医保发〔2018〕1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8】176号)要求,将2019年财政补助新增30元的一半(15元)用于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当年筹资额的其他部分仍按原渠道进行划转。
二、明确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2019年农村居民参加大病保险(原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0000元;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000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关于“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要求,从2020年起,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线)《补偿基数)。2019年度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线)的,其报销比例仍执行分段递增,具体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0万元(含20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20万元以上报销80%。2019年度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30万元。
三、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按照《吉林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兜底保障实施方案》(吉厅字【2018】26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精神,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线)调整为3000元,报销比例在以上支付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30万元,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共中,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农村贫困人口(简称农村贫困人口)取消当年大病保险封顶线,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收益水平。
四、按时启动年度大病保险待遇支付
按照《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六统一”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改办联发〔2017]2号)精神,农村居民暂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参保缴费。各地应于2019年4月10日前,将2019年农村居民参加大病保险(原新农合大病保险)保费(具体见附件)上缴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春分行人民广场支行,账户99014519310999)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春人民广场支行,账户4200220329200207511)。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暂按上一年度财政部吉林省专员办审核确认的参保人数计算,待财政部吉林省专员办审核确认2019年度参保人数后进行多退少补。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匹配到位后,将2019年度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90%分别拨付给上述承办商保公司,其余10%作为商保公司履约保证金。以上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期间为1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原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启动时间为2019年3月1日;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居民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补偿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
五、统筹做好大病保险相关工作
各级、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城乡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管,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快落实年度缴费任务,按时足额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分别上缴到位。各级城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调整,及时更新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的特殊人群信息,确保费用报销支付不挂空档。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健全经办体系,优化流程,尽快启动理赔服务,切实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等工作。各级各类城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因病施治、合理用药,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提升大病保险保障绩效。
本通知未涉及事宜,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部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分别签订的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