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江市农业系统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农发〔2024〕129号
各科室、站(中心):
由于机构改革,临江市农业系统部分工作职责发生变动。现将调整后的《临江市农业系统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临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5日
临江市农业系统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农业系统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
第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单位)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
(二)依法编制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并对外发布。
(三)明确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
(四)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从规划、规模、工艺技术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严格行业准入,淘汰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设施,严把审查、审批关口。
(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组织本行业领域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七)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组织或者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依法履行并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
(九)负责处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依法依规依责办理举报事项。
(十)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十一)指导、监督各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转办、督办) 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修订安全生产 政策规划和行业标准规范。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三)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从规划、规模、工艺技术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严格行业准入,强化源头治理。
(四)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创建,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或者参与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七)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
(八)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指导、监督各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转办、督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业管理局)职责
第五条 临江市农业农村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种植业、渔业等农业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负责全市畜牧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畜禽养殖和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负责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依法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管,负责渔政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等监督管理;对利用渔船开展体验式捕捞、利用渔业养殖场所(设施)开展渔事休闲等活动实施安全监管;牵头文旅、水利、公安等部门对垂钓进行安全管理;其他部门对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农药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主体、畜禽屠宰行业企业、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兽医兽药站、宠物医院、饲料加工等行业进行安全管理;
(六)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依法指导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指导农田、场院等场所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七)负责农业工程、农业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加强对田间地头初级农产品仓储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仓储场所经营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九)指导农业、畜牧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农业、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牵头文旅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对采摘园进行安全管理;
(十)负责农业、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动物疫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章 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科职责:
(一)指导各单位(科室)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二)组织、指导、 协调、监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三)承担市安委会农业农村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资中队职责:
(一)指导农药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农药生产企业严格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推进农药经营主体规范化管理,确保农药经营安全;
(三)负责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农药使用者科学合理用药。
第八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动监中队职责:
(一)指导畜禽养殖、屠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 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指导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负责对兽医兽药站、宠物医院、饲料加工等行业进行安全管理。
第九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机中队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
(二)依法指导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指导农田、场院等场所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第十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中队职责:
(一)负责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依法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管,负责渔政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等监督管理;
(二)对利用渔船开展体验式捕捞、利用渔业养殖场所(设施)开展渔事休闲等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三)牵头文旅、水利、公安等部门对垂钓进行安全管理;
(四)其他部门对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管理科职责:
(一)负责加强对田间地头初级农产品仓储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指导仓储场所经营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农业项目科职责:
负责农业工程、农业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站职责:
指导农村沼气设施使用企业 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职责:
确保实验室各项设施和药品的安全,以及工作人员在分析、试验活动中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动物疫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