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政务公开巡查,是指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我局各部门、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巡查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二)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三)及时反馈,督促整改。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是否明确责任分工,是否制定政务公开目录和指南等。
(二)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开设政务公开专栏,是否及时更新信息,是否规范发布信息等。
(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重点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在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情况,是否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四)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情况。重点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是否及时对重要政策文件进行解读,是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是否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等。
(五)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重点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等。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巡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期巡查。局公开办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巡查,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二)不定期巡查。局公开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项巡查或重点抽查,对特定领域或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三)网上巡查。局公开办利用政务公开平台,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务公开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巡查。
第六条 局公开办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七条 局公开办将政务公开巡查结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局公开办将予以通报表扬;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局公开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机制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