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政务公开信息管理,促进我局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执法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等。
第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有: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及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一事一审”、“准确、及时、便民”等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科室要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级审核制度(信息录入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加强政务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落实“三审”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公开信息及时、真实、完整、安全、准确。
(一)初审。由信息录入员负责,把好稿件的语言文字关,避免出现错敏字,确保稿件文字流畅,结构合理,稿件主题、观点明确,表达意思完整。
(二)复审。由科室负责人负责,把好信息事实关,对稿件的发布依据、公文规范、发布价值进行审核,同时注意对字、词、句审核。
(三)终审。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主要负责把好政治导向关,对稿件的政治导向、社会效应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作出判断,对政治类表述是否规范进行审核把关,并决定是否上网发布。终审通过后,由信息录入员按规定进行信息发布。
第六条 各科室要严格落实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和保密审查制度,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做好审查记录和台账管理,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政策方针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发布有低级错误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和技术故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审核、发布流程:
(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监察管理科为责任部门,信息录入员为具体责任人的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审核、公开发布。
(二)局办公室在文件办理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印刷成文后,由信息录入员按照安全保密有关规定,及时提交局长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在政府网站内容管理平台上予以发布。
(三)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公开发布。
第八条 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安全要求:
(一)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上网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二)不得擅自公开上级机关公文信息,不得擅自转载上级政府工作信息。
(三)网站信息发布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局综合信访法规科负责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局办公室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我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