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商贸企业综合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监管方案
临商务发〔2024〕23号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商贸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商贸行业领域信用监管,促进商贸行业领域诚实守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将全市商贸行业领域综合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第三条 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是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一次结果用三个月。
第四条 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五个等级。
第五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六条 商贸行业领域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相关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优秀、良好的相关企业,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商贸行业领域相关事项等激励措施。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中等的相关企业,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较差级的相关企业,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
(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差的相关企业,除采取上述第十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施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商贸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相关企业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临江市商务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