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江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
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民发〔2023〕45号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临江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江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25日
临江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档、分级负责、属地动态管理。
第三条 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发放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日常管理;社区(村)承办有关事务。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申请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初始发放依据为申请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
第五条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
(一)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高龄津贴时,申请人(代办人)按规定填写《临江市9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津贴审批表》《90周岁以上老年人情况入户调查表》《临江市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享受生活津贴承诺书》,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3张。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高龄津贴申请材料审核和信息录入。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当月月底前汇总,报民政局,民政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发放与补发
第八条 各单位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按要求将上一季度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汇总,报送至民政局。
第九条 高龄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确认生存状况后,按月足额存入申请人个人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年满90周岁的前一个月,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超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核、确认,信息准确无误的,且符合条件当月起补发。
对已故未申请的高龄老年人,不予补发;已故已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申请且材料齐全的视为已申请)的高龄老年人,给予补发。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跨区、跨市迁移户籍的高龄老年人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发放。
高龄津贴因年龄增长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对长期在户籍地外居住的高龄老年人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异地居住人员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负责登记高龄老年人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社区(村)可以通过查验户口簿、异地居住证明、网上视频、记载时间或约定信息标记的照片等方式,每月了解一次高龄老年人生存健康状态。
第十三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应当于高龄老年人去世之日起15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报告,社区(村)凭死亡证明办理终止发放登记,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并于死亡的次月起终止津贴发放。其子女或者亲属不能提供死亡证明的,社区(村)可以凭经子女或者家属确认签字的书面材料,办理高龄津贴终止发放登记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通过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定期回访、复审等方式检查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
第十五条 高龄补贴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要将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结算等信息及时录入到养老监管与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高龄津贴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和延时发放。
第十七条 老年人或者相关人员以虚报、冒领、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或者多领高龄津贴的,由发放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追回多发部分资金。拒不退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公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待遇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或者民政部门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发放或者停发高龄津贴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决定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