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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民政局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
为做好印章管理使用工作,严格印章管理使用程序,保证公务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局行政印章、局长印章和局属各部门公务印章。
2、单位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刻发,局长印章由办公室负责刻制。
3、局属各事业单位刻制或更换印章,须写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局长签署意见,经局长批准后统一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公章。
4、局行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局办公室,局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计财科,未经局长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5、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属常规性工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办理。
6、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
7、对于重大项目需经局领导批准后再盖局行政章。
8、局属各部门印章管理使用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9、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对文稿审批手续是否完整,对不符合用印规定或公文不符合规范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10、违反本规定越权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其法律、行政、经济责任概由越权使用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