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做好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部门公开相关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二、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三、各科室(单位)在形成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层层审核签字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发布前按照层层审核流程做好保密把关。
五、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经有关科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六、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部门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科室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重要信息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各科室、单位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说明理由,留存保密审查记录备查。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