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手册(科技系统政策信息)
一、国家及部委相关政策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者:市工信局,科技科,刁友杰)
二、省级层面相关政策
(二)《关于开展吉林省202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吉高企字〔2021〕5号)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认定(重新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重新认定)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10%,按照15%征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者:市工信局,科技科,刁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