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公共机构节能(暂行)规定的通知
临政发〔2010〕14号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临江市公共机构节能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10年1月11日
临江市公共机构节能(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切实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表率作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乡镇(街)、市政府各部门应当确定节能工作的分管领导,确定节能工作联络员。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本单位节能工作。积极开展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要求参加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举办的各类会议、培训和各项活动。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能源统计台帐,认真做好本单位能耗统计量、汇总、统计工作,按时报送能耗统计报表。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节约用电:
(一)加强照明系统日常管理,做到人走灯灭;
(二)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减少空调、电梯、点开水器等用电设备的开启数量和时间;
(三)会议室、走廊、 门厅等公共场所照明设备使用节能灯具并安装节能控制开关;
(四)提倡三层以下(含三层)不搭乘电梯,短距离上下楼梯不搭乘电梯;
(五)计算机设置不为使用时进入自动休眠状态,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在不使用时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六)室内照明充分利用自然光,减少照明数量;
(七)下班后及时关闭所用电设备,并切断室内电源开关。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节约用水:
(一)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杜绝长流水和跑、冒、滴、涌现象;
(二)在新建和改造项目中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三)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尽量利用雨水和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四)合理设置景观喷泉的开启时间和次数。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节约办公用品:
(一)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求采购办公用品,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标准和领用程序;不得采购能放标识2级以下的办公设备;
(二)实行无纸化办公,非涉密文件尽量通过网络传送,修改文稿尽量在电子媒介上进行,减少纸质公文印制数量;
(三)打印、复印用纸双面使用,减少纸张消托。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节的用车用油;
(一)严格公务用车的配各标准和编制管理;
(二)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公务用牟使用批准和登记制度;
(三)加强燃用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定车加油制度,降低燃油消耗;
(四)加强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实行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制度;
(五)购置公务用车按时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求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六)短途公务活动提倡乘坐公交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底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枝工作组对全市各单位公共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