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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0-1740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临江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08日
标      题: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20〕1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8日
索  引 号: /2020-1740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临江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08日
标      题: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20〕1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8日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20〕12号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临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江市范围内各类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主要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以及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临江市财政局是代表本级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清查、提供资产管理信息,对资产的购置、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出租和出借资产、报废和报损资产的审批。具体办理资产购置、转让、处置事宜,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入库,对全市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组织行政单位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统计报告工作,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行政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检查,编制完整的资产目录表,固定资产活页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编号,做到帐实相符。

  (二)负责办理资产购置、处置、资产划转、出租、出借、报废及报损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报批手续,向临江市财政局移交需处置、调剂的国有资产。

  (三)负责资产的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年终资产报告。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临江市财政局规定标准配置;尚未规定配置标准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对没有规定和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九条 配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在年初部门预算中,行政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报临江市财政局审批。

  未经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二)行政单位资产购置应当提出购置申请及填制购置资产审批表,临江市财政局结合申请单位资产存量情况、按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审批。

  第十条 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行政单位确需使用追加预算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用以更新或者替换原有资产的,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时,应当同时提出对原有资产处置申请,报临江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采购申请,国库集中支付机构不予受理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于收到之日起30日内入账,并报临江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经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报临江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及时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于30日内进行账务处理并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临江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临江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尚未脱钩经济实体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临江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临江市财政局有权根据各单位资产配置情况统一调配或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房产、土地、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应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出售、转让、置换、报损、报废资产,原则上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报临江市财政局核准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同时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经临江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待报废资产有残值的需变现残值,否则不予审批。

  第六章 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每年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临江市财政局建立本级行政单位详实的动态资产数据库,并根据单位或部门定期做出的资产报告随时更新数据库,按要求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形成报告,作为安排财政预决算的依据。

  行政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临江市财政局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七章 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临江市财政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市内各行政单位对占有的国有资产享有使用权的合法凭证。

  第三十三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单位,必须向临江市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新设立行政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临江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分类、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管理级次、预算级次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金额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资产总额20%(含)的行为事项,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临江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的,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上述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临江市财政局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单位应当于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临江市财政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八章 资产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机构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登记、管理。行政单位要明确财务机构、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每一项国有资产落实到具体人员负责,人员变动要办理资产责任变更手续,各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资产责任人需报临江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 各单位对实际占有,应办未办产权手续的各类账外资产,包括未办移交手续但已投用的顶账资产、获得的捐赠资产等,必须及时清理,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定或估算资产价值,登记入账,到临江市财政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要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管理。

  (一)行政单位通过财政基本建设拨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决算、移交手续,单位财务机构凭财政部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移交证书及造价相关资料入账。在竣工决算后60日内按规定办理新增资产及产权登记手续。

  (二)行政单位通过其他财政拨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在购置资产前应先到临江市财政局办理新增资产审批,需要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完成采购后,以实际价值按规定办理新增资产及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机构按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定价值,登记入账,并到临江市财政局办理新增资产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编号清楚,防止资产流失。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报临江市财政局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及时调账;单位负责人变动,应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并作为产权变动登记附件报临江市财政局。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统计报告工作,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报临江市财政局审批,但前款第(一)项规定除外。

  第十章 产权纠纷

  第四十八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临江市财政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行政单位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临江市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 建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稽查制度,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等活动实施日常稽查和定期稽查。

  第五十一条 临江市财政局和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临江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