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发〔2016〕27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
2016年度少数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补助)资金(第二批)指标的通知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民族发〔2016〕22号)等文件要求和全市脱贫攻坚工作总体部署,经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将上级安排我市2016年度少数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补助)资金(第二批)指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项目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要根据《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临江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计划,积极组织本辖区的项目实施单位认真履行项目开工各项程序,确保项目有序实施。当年确定的项目必须在当年启动实施,力争当年完成,当年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收回资金,另行安排使用。
二、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严格执行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相关规章制度,规范项目编报、审批、实施、验收及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建立项目公示制,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项目规划及实施的全过程要进行公示,让群众积极参与和了解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规范完善项目档案和资产管理
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积累,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归档立卷,要保证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要加强资产管理,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完善财务制度,确保资产不流失,确保扶贫对象持续收益。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乡镇(街)作为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兴边富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财政局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科学有序实施、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要建立对乡镇(街)的绩效考评制度,推动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附件:2016年临江市少数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补助)资金项目计划表(第二批)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