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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81013567698H/2015-22683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10月19日
标      题: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15〕23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681013567698H/2015-22683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10月19日
标      题: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15〕23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19日

 

 

  临政发〔2015〕23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江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临江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9月18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9日

  

  临江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机制,保障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本市城镇范围内中低收入家庭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份共有的申请、审核、公示、分配及退出,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须由户主申请并取得城镇常住户口,农村户口需提供失去原有土地证明;

  (二)在城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不足13平方米,也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廉租房;

  (三)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未婚者需达到晚婚年龄25岁以上。

  第三条 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

  3、在城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不足13平方米,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住房。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在城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不足13平方米,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

  第四条 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如有车辆,其购置价(以购车发票为准,不能提供购车发票的以新车裸车购置价为准)应在5万元以下(含)。

  第五条 租金及补贴

  (一) 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实物配租住房:

  1、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

  2、通过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公共租赁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每月每平方米3元。

  (二) 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

  1、租金补贴:低保家庭每月110元,低收入家庭每月80元。

  2、保障面积:以家庭受保障人口计算,标准为:1—3人50平方米以下;4人及以上60平方米左右(均为建筑面积)。

  3、补贴比例:按照家庭困难程度计算。标准为:(1)最低收入家庭(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2)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下)。

  (三)补贴发放办法

  从承租人缴纳的应缴纳的租金中直接冲抵。

  (四)租金及补贴标准的调整

  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批准文件进行公布和调整。

  第三章 申请基本程序和办法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现居住地所在社区提交申请,由社区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报;政府机关干部中属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其所在单位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直接申报。

  (二)初审:社区在收到申请后,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

  (三)复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提交的申请资料,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予以调查核准,核准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及住建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不参与轮候,直接分配房源;申请人数较多的,实行摇号分配。

  第八条 受理申请合格后在政府和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分类摇号。其中,享受国家定期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优先摇号选房。

  待配租房源按照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三类申请人员数量及比例和优先保障顺序进行配置。摇号后,按照先后顺序组织申请人选房。

  第九条 入住及退出程序

  (一) 保障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到指定地点,缴纳租金及各种费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然后办理入住手续。入住前需缴纳保证金,低保、低收入家庭为500元,其他为1000元。办理退房手续时,缴清各种费用后给予退还,如承租人不能按时缴清各种费用,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用上述保证金为其缴纳,余额予以退还。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符合承租条件暂时又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责令承租人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出租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二)提供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

  (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2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七)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的。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在核定之日起30日内退出房屋,因故不能退出的,按届时的市场价收取租金。既不退出又不按市场价缴纳租金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退房。

  第十二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相关词语及问题解释

  1、外来务工人员的月收入计算期间:指其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从其提交申请的上一个月(含)上推6个月计算。

  2、外来务工人员“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是指从其提交申请的上一个月计算,申请人已在我市六区范围内连续缴纳保险(主要指养老保险)2年以上(含2年)。

  3、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00元。以后将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4、军烈属等优抚对象的认定:以军烈属证、优抚证明及民政部门的证明及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保障住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