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发〔2013〕36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江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
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中省直单位:
《临江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9日
临江市本级政府性
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我市政府性投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各级管理机构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分管副市长审核,主管财政副市长审批,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审批,办理资金申请手续。资金渠道落实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举债安排建设项目。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规模及标准必须在市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超预算安排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变更的,须重新制定预算,经原渠道重新申请调整变更。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主要原材料采购等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办理。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经项目单位分管副市长和财政部门分管副市长审批,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支付。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单独建账,做到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控制监督。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相关财务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财务部门按合同约定比例拨付工程预付款。财政拨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已经签订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
(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效票据;
(三)预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的10%,不高于项目投资金额的30%。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在工程完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预算报告;
(二)工程验收报告;
(三)工程结算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及财务报表。
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核定价款作为依据,支付工程尾款,并保留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成本核算,严格控制各项成本开支。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资产的管理,通过建设活动形成的各项资产办理移交手续后,资产接收单位必须及时登记入账,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条 建设较大型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机构评审批复。否则在其招标、投标和预算、决算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不得摊入建设项目成本核算。
第九条 对本级安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以市政府批准金额为限,超出部分市财政不予负担。
第十条 对转移、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工程款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一经发现,要责令其限期追回款项;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举债开工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产生的债务和遗留问题,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