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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81013567698H/2013-18017
分  类: 财政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6月25日
标      题: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加强本级财政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13〕34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6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681013567698H/2013-18017 分  类: 财政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6月25日
标      题: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加强本级财政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13〕34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6月25日

 

  临政发〔201334 

    

  临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江市加强本级财政公用经费 

  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 

  《临江市加强本级财政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13625 

 

  临江市加强本级财政公用经费 

  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规定的使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三公经费的管理。 

  1.公务用车费用: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用车。公务用车的购置及运行费用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的运行维护要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推行单车费用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推行公务卡支付方式。 

  公务用车费用的核销必须附出车单,包括:用车事由、时间、地点、乘座人员、经办人、批准人等。 

  2.公务接待费用:要坚持热情周到,从简节约的原则,严格实行接待费用限额制,杜绝奢侈浪费,减少陪餐人员,切实压缩公务接待支出占公用支出的比重。各预算单位的年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公用经费支出的2% 

  1)严格执行年初预算指标,确因招商引资等原因,需要增加安排接待或提高接待标准的,用款单位必须及时出具报告,经市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按程序办理追加预算指标。 

  2)严禁超预算支付接待费用,不得因接待工作形成新债务。 

  3)公务接待费用的核销,必须附接待事由、费用清单,标明接待单位经办人。 

  4)原始票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5)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费必须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3.大力压缩公款外出考察学习(含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业务活动和出国(境)考察活动,未经市政府批准备案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核销。 

  1)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察学习活动需要提供上级部门文件和正式通知,报请分管领导审核,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 

  2)不得参与未经批准的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培训中心等组织的各种培训、研讨班、学习班和学术交流活动。 

  3)外出考察、学习活动发生的费用,在核销时,必须附与之相关的文件和正式通知。 

  4)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核销。          

  4.因公外出实际发生的费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二)其他费用的管理。 

  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如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取暖费、办公场所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各部门应及时结算实际发生的费用,严禁以上费用发生新欠。需要纳入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办公场所需要维修、租赁的,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事后申报的不予支持。 

  (三)本级专项经费的管理。 

  年初预算核定的本级专项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政府有关规定使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对于本级安排的重大、敏感项目的专项经费,用款单位需单独设立帐页登记支出情况。 

  用款单位要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 

  费用的审核、审批、结算程序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定,逐项、逐级审批结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责任。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审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三公经费等费用支出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