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临政发〔2012〕25号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人民防空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年”活动,切实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我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住建、交通、水利、发改、国土、公安、消防、环保、人防、安监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不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二、着力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
各类建筑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全市建筑工程一律公开招标。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依法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严格规范招投标主要环节的备案审查工作,对不具备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发包,严禁明招暗定或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标。要从严处罚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投标人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行为,对违规企业及个人依法取消其3年内在我市范围内参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资格;对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部门依法取消其1至2年在全省范围内参加招投标资格;对未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为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评标专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其评标资格。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管监督检查
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管。参建单位和管理人员录入微机管理。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施工单位必须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必须到位,检查有记录,整改有报告。
工程质量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工程检查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质量严格监管,特别对施工过程中重要部位、主要环节、使用功能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据《建设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地基验槽。,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到场情况,基槽位置、轴线、几何尺寸、标高是否与地质报告及设计图纸相符,观察土层走向、厚度、土质变化的部位及地下水情况是否与地质报告相符,检查基坑之中是否有旧建筑物基础、古井、古墓、洞穴、地下掩埋物及地下人防工程等,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进场材料检查。检查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出厂合格证,是否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进场复验报告等,监督员根据情况对钢筋、水泥、砂子、石子等材料进行现场抽查,送检测中心按GB1499.2—2017(钢筋砼用热扎带肋钢筋)、GB1499.1—2008(钢筋砼用热扎光圆钢筋)、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GB/T2542—2003(砌墙砖试验方法)、GB/14684—2011(建设用砂)、GB/14685—2011(建设用卵石、碎石)等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原材料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进行抽检。使上下工序有序衔接,确保施工不留隐患。
(四)主体工程必须全程跟踪。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和工序要重点检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部位和构配件进行实体检测。
(五)工程主体在结构安全基础上完善使用功能。重点解决墙体地面开裂空鼓,内外墙抹灰强度不够,以及屋面、厨卫有防水要求的因细部处理不到位引起渗漏等工程质量通病。
(六)严格把好竣工验收关,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认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有效防止工程质量通病。对住宅工程要检查是否已进行分户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将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当地住建档案机构归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备案。进一步明确工程交付条件,严格禁止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的行为。质量监督机构对上述行为按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四、严肃查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设单位。一是违反建设程序擅自开工的;二是不按科学规律办事,盲目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是强令承包人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活动的;四是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五是提供、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的;六是未将设计文件(含总图设计)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七是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八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达不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擅自交付使用的;九是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消极,不积极主动消除质量缺陷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一是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规定的;二是设计的深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各种方式变更设计或降低设计标准的;三是未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节能减排规范设计的;四是未就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交底,或委派非勘察报告或图纸的设计签名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的;五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同一修改内容修改三次仍未修改到位的;六是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属退审的;七是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及设计单位不参加基础主体主要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或委派非勘察报告或图纸的设计签名人员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八是市外勘察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在本市完成土工试验的;九是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回复的,或未把设计变更和回复修改意见统一落实到蓝图上的。
(三)施工单位。一是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业务的;二是不按照原设计文件施工,偷工减料、偷工减序的;三是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的;四是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等假冒伪劣材料的;五是只收管理费,不对工程进行有效管理,将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付款、文明工地等责任全部放到项目部的;六是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或使用未经变更审查合格图纸的;七是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工种或特殊作业工种人员的。
(四)监理单位。一是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二是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现场项目总监及其它监理人员的;三是不按国家规定对工程实施旁站、巡视或平行检验的;四是不按国家、省、市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的;五是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的。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一是未取得资质(备案)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接检测业务的;二是未与建设单位签定“三包”(包合格、包最低价、包接样)合同的;三是市外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检测业务未备案的,或未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四是未将不合格报告及时上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五是出具虚假报告或涂改、抽换检测报告的。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一是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是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是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是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五是未按规定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六是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扣或吊销证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方式进行严肃惩处。对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发生建筑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不良记录的信用管理制度。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发布工作。要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将记录和处罚情况汇总,适时向社会公布。对建设单位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竣工不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对不履行合同,存在烂尾楼工程,出现大规模上访,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房地产企业,不允许承揽新的建设项目。
(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取。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前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交付质量保证金,用于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责任。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发生是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如未发生缺陷,到期后返还本息。
(三)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实行“工地开放日”制度。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有组织的实行“工地开放日”制度,要保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至少开放一次。“工地开放日”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市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准业主和媒体记着参加,对工程质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要认真记录,积极整改,保证质量。
在街道和社区聘请义务监督员,由住建局颁发聘书,义务监督员有权持证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并就检查情况向住建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将工程质量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市住建局备案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各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质监、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由于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加强质量投诉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是长期以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住建局建立投诉举报中心:12319,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5225166,对于工程质量投诉按照投诉处理程序7日内办结,妥善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投诉处理难以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投诉案件。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等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建筑 工程 意见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