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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81013567698H/2012-16853
分  类: 国防建设 ; 意见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5月15日
标      题: 临江市人民政府 临江市人民武装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12〕21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5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681013567698H/2012-16853 分  类: 国防建设 ; 意见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5月15日
标      题: 临江市人民政府 临江市人民武装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12〕21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5月15日

 

  临政发〔201221 

    

  临江市人民政府  临江市人民武装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有关中省直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沈阳军区、辽宁省政府、吉林省政府、黑龙江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及白山市人民政府、白山军分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白山政发200926号)精神,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防办要对全市人防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对本辖区的人防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制度。各乡镇()要依法设置人民防空机构,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要在乡镇(街)武装部加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切实履行人防职能,开展工作,夯实人民防空组织基础。 

  二、建立完善的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 

  (一)建立健全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要及时调整人民防空指挥部组成人员,建立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落实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预案体系。人民防空联合指挥机构要加强训练和演练,定期组织室内模拟或室外实兵演练。 

  (二)落实战备值班制度,要将人民防空部门纳入政府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建立24小时战备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并与政府应急职能部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遇有情况能及时作出反应。 

  (三)加强指挥设施配套建设。提高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家、军区和上级人防部门建设规划要求,在十二五规划期间,我市争取完成人民防空指挥中心建设任务。指挥中心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政府应急指挥的要求,将人民防空指挥中心建设成战时能防空、平时能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平台,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点单位要依法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落实职责,确保人民防空信息传递的顺畅。 

  (四)落实重要目标防护措施。建立发改部门牵头、人防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其规划、布局和建设要充分考虑防护要求。凡涉及人防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前,要征求人防部门的意见。各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把经济建设与防护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经济建设中实现防护需求。 

  三、加强人防建设,促进城市发展 

  (一)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施工项目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要书面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必须依法修建具有防护功能的地下工程。 

  (二)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临时建筑项目,必须经人防部门依法进行结建行政审批,发改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实施联合审批的通知》(白山防办发200820号)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防护等级和建设标准做到地上与地下同步建设。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经人防部门审核,报省人防办审批,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安排易地修建人防工程。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1261号)规定,不得超标准收取。未经人防部门审核或防空地下室建设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发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相关部门不得组织验收,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并应补交易地建设费。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否则,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初审,报省人民防空部门批准。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防部门要依法严格查处。 

  (三)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防工程建设要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和防护设备市场准入制度。 

  (四)落实优惠政策,筹集社会资金建设人防工程。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可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人防建设步伐。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国家和社会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等一切以基本建设项目为征收对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配套费,同时可享受市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人民防空部门收取的平战结合工程使用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用电、用水,按非商业用电、用水价格收费;平时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含口部伪装房、管理房)免收房产税,其开发利用所需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和通信等,有关部门要优先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建设的选址、出入口占地及其地面配套工程要满足平战功能的需要,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 

  四、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一)加大执法力度。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查处重点违法案件等形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事业持续发展。 

  (二)深入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要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和国民教育体系,做到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教育主管部门要配合人防部门在初级中学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活动,人防部门要向教育部门提供相应的教材。要通过采取多种形式,以应急准备、法律法规和防护常识为重点,在全社会开展防空防灾一体化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五、依法抓好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 

  人民防空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人民防空部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由人民防空部门行使产权管理责任,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押及无偿使用。集体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法律规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要求,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其中享受优惠政策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人民防空部门实施产权管理,经营部门有偿使用,并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防  发展  意见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51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