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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81013567698H/2012-1684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4月17日
标      题: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煤炭开采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12〕15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681013567698H/2012-1684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4月17日
标      题: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煤炭开采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12〕15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17日

 

  临政发〔201215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临江市煤炭开采业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各相关企业: 

  《临江市煤炭开采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临江市煤炭开采业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煤炭开采业的税收管理,公平税负,防止税款的流失,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临江市煤炭开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核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吨煤税额,即核定吨煤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计税利润额),依据法定税率计算确定吨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临江市辖区范围内(除国有煤矿外)所有负有纳税义务的煤炭开采业纳税人(不具备查账征收管理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 

  核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吨煤税额最低为30元,即核定吨煤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计税利润额)最低为120,依据法定税率确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吨煤税额最低为30(120*25%=30)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 

  1.公示吨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额核定后,在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临江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2.公告最终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吨煤税额,在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临江市政府网站公布。 

  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核定征收范围内的煤炭开采业纳税人,应逐户核定且依法履行核定征收手续,规避执法风险。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核定征收范围内的煤炭开采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1.纳税申报地点: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方税务局需经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再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税)。 

  2.纳税申报期限: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于每月15日前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申报,如遇节假日依法顺延。申报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煤炭开采业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B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煤炭开采业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其他各税填写各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税务管理。 

  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临政发[2011]16号)精神,定期接收临江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的各部门综合治税信息,按照规定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履行好各自的职能。 

  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参照市安监等部门提供的煤炭产量(销售数量),市价格等部门提供的销售价格,准确核实确定煤炭的计税销售收入额,依据各税种税率、吨煤资源税额、吨煤核定的所得税额,计算应缴纳的各税税额,纳税人申报的销售数量和价格真实且高于相关部门提供数据的,以申报数据征收税款。 

  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核对纳税人申报的煤炭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信息是否真实,发现疑点问题进行纳税评估,涉嫌偷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对隐匿生产经营情况或申报纳税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依法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应每年定期联合开展煤炭开采业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涉税问题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在电视台等媒体公布,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 

  本办法由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211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管理办法  通知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41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