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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81013567698H/2012-1684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4月17日
标      题: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木制品加工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12〕16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681013567698H/2012-1684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4月17日
标      题: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江市木制品加工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12〕16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17日

 

  临政发〔201216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临江市木制品加工业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各相关企业: 

  《临江市木制品加工企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临江市木制品加工业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木制品加工业的税收管理,公平税负,防止税款的流失,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临江市木制品加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木制品加工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木制品加工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临江市辖区范围内所有负有纳税义务的木制品加工业纳税人(不具备查账征收管理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 

  1.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木制品加工业纳税人。 

  1)木制品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企业计税利润率)为14% 

  2)取得的委托加工费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企业计税利润率)为20% 

  2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木制品加工业纳税人。 

  1)木制品销售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3.5% 

  2)取得的委托加工费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5% 

  四、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程序 

  1.公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木制品加工业纳税人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木制品加工业纳税人核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在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临江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2.公告最终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在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临江市政府网站公布。 

  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核定征收范围内的木制品加工业纳税人应依法履行核定征收手续,规避执法风险。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核定征收范围内的木制品加工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1.纳税申报地点: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税局需经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再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税)。 

  2.纳税申报期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于每月15日前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申报,如遇节假日依法顺延。申报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木制品加工业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B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木制品加工业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其他各税填写各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税务管理。 

  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临政发〔201116号)、《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材加工行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171)的要求,定期接收临江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的各部门综合治税信息,按照规定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履行好各自的职能。 

  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参照供电部门提供的总耗电量和经济局提供的单位耗电量标准,计算出加工企业的月生产加工数量,并严格界定委托加工业务,按木材加工户的自有木材加工销售和委托加工收取加工费业务分别计算征收税款。纳税人生产用与生活用燃料动力应当分别核算,凡未分开核算的,一律计入生产用燃料动力。纳税人申报的木制品销售价格低于林业部门提供的当期木制品销售价格的,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林业部门提供的木制品销售价格计税,纳税人申报的木制品销售价格高于林业部门提供的销售价格的,按申报的价格计税。 

  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核对纳税人申报的木制品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信息是否真实,发现疑点问题进行纳税评估,涉嫌偷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稽查部门对停产3个月以上的木制品加工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对隐匿生产经营情况或申报纳税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依法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应每年定期联合开展木制品加工行业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涉税问题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在电视台等媒体公布,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 

  本办法由临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211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管理办法通知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41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