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三、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方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
四、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五、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与答复或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的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所需的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六)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的内容。
六、受理行政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市政府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八、公开权利人认为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机关投诉。
九、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