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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流程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各省管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国发〔2019〕6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精神,全面落实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有效保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同时结合《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制定了《吉林省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19年6月21日前完成电子化注册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端)的全部存量业务。2019年6月25日起,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宣传部署,按国家要求从2019年6月25日起,在全省实行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网上申请。全省护士办理执业注册时,应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化注册系统进行申请后,再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未在电子化注册系统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审批办)

  联系人:于馨丽 联系电话:0431—82752870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杨 晶 联系电话:0431—88904057

 

附件:吉林省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流程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9日

 

附件:

  

吉林省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流程

 

  一、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

  根据《决定》规定,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省卫生健康委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仍由省卫生健康委办理。

  二、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流程

  (一)首次注册。

  1.基本条件。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2.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执业注册的护士,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附件2);

  (6)申请人近期小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粘附于审核表右上角)。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护士电子化注册平台进行个人电子化注册账户激活,并在电子化注册账户中进行首次注册申请。国家卫生健康委护士电子化注册平台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首页(http://www.nhc.gov.cn)登录,护士个人电子化注册帐户激活可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操作。

  (2)医疗卫生机构在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审核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信息,并核验相关纸质材料,审核同意后从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中打印《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申请人向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递交纸质材料。

  (4)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申请人递交的纸质材料,并与电子化注册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端)中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5)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由护士个人妥善保管。

  (6)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4.其他。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吉林省内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附件3)。

  (二)延续注册。

  1.基本要求。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延续注册。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附件1);

  (2) 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 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附件2)。

  3.办理程序。

  (1)护士延续注册办理参照本通知中“首次注册”办理程序,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完成个人申请、医疗机构审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审批等环节。

  (2)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3)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以延续注册。

  (三)变更注册。

  1.基本要求。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

  (2) 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办理程序。

  (1)护士变更注册办理参照本通知中“首次注册”办理程序,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完成个人申请、拟执业医疗机构审核、拟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审批等环节。

  (2)拟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其他。

  (1)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可不办理变更注册。

  (2)军队(武警)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工作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相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四)重新注册。

  1.基本条件。

  护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满足本通知中“首次注册”基本条件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2.申请材料。

  (1)护士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通知中“首次注册”要求提交材料。

  (2)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省内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3)护士办理重新注册时,电子化注册系统存有其原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不需要提供学历证书和临床实习证明。

  3.办理程序。

  (1)护士重新注册办理参照本通知中“首次注册”办理程序,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完成个人申请、拟执业医疗机构审核、拟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审批等环节。

  (2) 拟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受理重新注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五)注销注册。

  1.基本条件。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执业注册:

  (1)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 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4);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与注销情形相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死亡证明、精神疾病诊断书的复印件(加盖执业机构公章);

  (5)自愿注销注册的,需要提交注销申请书(加盖执业机构公章)。

  3.办理程序。

  (1)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批量注销注册。

  (2)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注销注册。

  (3)护士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电子化注册系统中予以记录及注销注册,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六)《护士执业证书》的补发。

  护士遗失或损毁2008年 5月 12日以后通过换发或者执业注册取得新版《护士执业证书》的,由现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810号)要求进行补发,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附件5)。

  2.申请人近期小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护士执业证书》损毁的,应交回证书原件。

  (七)《护士执业证书》信息修改。

  2008年5月以前通过全国护士资格考试并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信息有误人员,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修改:

  1.《护士执业证书》信息修改申请表(附件6)。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通知单。

  5.申请人近期小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附件: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吉林省护士执业注册体格检查表

    3.护士临床培训考核证明

    4.《护士执业证书》注销注册申请表

    5.《护士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

    6.《护士执业证书》信息修改申请表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