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卫发〔2019〕128号
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优化农村贫困患者医药费用结算服务模式,切实减轻农村贫困患者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的通知》(吉卫医发〔2019〕41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含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特困人员),在县域内定点医院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二、明确不能享受政策的几种情形
(一)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
(二)不持有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有效证明(证件)的患者。
(三)酗酒、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残、自杀等导致的医疗费用;
(四)近(弱)视矫正术、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磁疗等费用;
(五)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效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六)义齿、眼镜、助听器和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推拿治疗等器械费用;
(七)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以及开展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的手术等相关费用;
(八)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人流和引产(有医学需要和政策规定的除外),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明确就诊管理流程
(一)提交证明材料。农村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
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有效证明。
(二)核实身份信息。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置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核对农村贫困患者身份信息,识别贫困患者身份,并对享受此项政策的农村贫困患者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此类患者基本信息、出院诊断、医疗总费用、个人自付费用、医院垫付费用等。
(三)签订就诊协议。由农村贫困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或法定监护人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书,一式两份,医患双方各持一份。
(四)办理入院手续。农村贫困患者身份经核实无误并签订就诊协议后,直接办理入院手续,无需交纳住院押金。医疗机构要设置专柜,妥善收存贫困患者提供的医保卡(证)、身份证等证件材料。
(五)医药费用结算。农村贫困患者出院时,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有条件的医院要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进行即时结算。对于确有困难农村贫困患者,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通过与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
四、明确工作落实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集中设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结算窗口,为医保部门推进“一站式”结算做好场所保障。同时,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明显位置张贴诊疗流程,指定专人指引,方便群众就医,做到定点医疗机构惠民政策“设置一家、落实一家”。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相关规定,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患者(或家属)签字制度。严禁通过外购处方、门诊处方、门诊检查、外院检查、分解住院、分解费用等方式增加贫困患者额外医药费用负担。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对象范围、诊疗流程等,做好按月上报本单位“先诊疗、后付费”诊疗工作情况。市卫生健康局将对定点医院的工作情况适时开展检查。
临江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